超8000万!招行、中信、光大齐曝内鬼“偷钱”!专挑老人下手,这两家为何不同命?

2025-12-15    0评论  8人围观

同样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客户信任虚构事实骗取客户资金,但银行所需承担的责任迥然不同,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差异呢?

近日,一则自然人起诉银保监局的行政判决书挂网。今年已70多岁的周某,因数年前一起在招行西安曲江池北路支行理财损失案件,不辞辛苦两番起诉陕西银保监局,要求其承担履职不力的责任,最终终审败诉。
近年来,随着法律的完善,“民告官”的行为已屡见不鲜,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即可。但本案中,值得玩味的,是诉讼背后的这起理财案件。
这起案件曾被广为议论,不仅是因为它发生在一座大城市里一家成熟的商业银行,牵涉到多名招行的高净值客户,并且,在案发前,这起案件的核心人物,主导骗取客户资金的招行理财经理周某菲自杀身亡。
以其中一名受害客户李某为例,据“投资者报”报道,该客户对记者表示,她2010年7月在招商银行西安雁塔广场支行(现西安曲江池北路支行,下简称“曲江池北路支行”)开立金葵花账户,并被指定了客户经理周某菲。2016年4月,该客户去银行查询账户发现,自己招商银行账户中的470多万元已经“不翼而飞”。
巧合的是,周某菲正是在半个月前的三月底自杀的。
和李某经历相同的还有多名招行金葵花客户,周某菲自杀后,蒙受高额损失的他们选择起诉曲江池北路支行,但无一例外,他们的诉讼请求都没有得到认可,法院的判决显示,招行目前尚无需为客户的损失承担责任。
无独有偶,本月初,裁判文书网相继披露了广州市中院针对光大银行广州东风支行与客户们理财纠纷的民事判决。这个系列案件,同样是该银行客户经理麦某贤利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机会,虚构理财产品、飞单骗取客户资金,共计6000万元。案发后,麦某贤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所得款退赔受害人。同时,受害人将光大银行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光大银行对麦某贤退赔受害人不足部分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客户信任虚构事实骗取客户资金,但银行所需承担的责任迥然不同,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差异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八妹详细翻阅了两起案件的判决书,寻找其中的异同。在进行仔细的比对后,总结关键要素如下:
1.基本信息
2.作案手法(以其中典型案件为例)
光大案中,麦某贤利用其身份便利,伪造理财产品合同书,虚构为光大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骗得多位被害人通过其投资上述虚假理财产品,并向其控制的银行账户通过网银支付投资款。
案例:受害人刘某按照麦某贤指引使用银行配给的专用电脑,通过网银操作,从光大银行账户中转款52万元,收款人户名为“谢雪梅”。麦某贤并未为刘某购买理财产品。
招行案中,周某菲利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机会,手持客户银行卡、身份证,并通过获知的客户账户密码,在柜台转账。
案例:受害者吕某在银行内将其身份证、银行卡提供给周某菲,周某菲在该行持吕某银行卡并输入正确密码的情况下,通过柜台转账方式从吕某涉案账户将220万元转出。柜台人员验证客户所持的真实银行卡及正确的密码后办理该笔业务。
3.受害者主要主张理由
光大案中,受害者认为,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在银行营业场所及麦某贤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出现这样的事件,是因为其内部管理不善,监控存在重大的漏洞。所以银行对其麦某贤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招行案中,受害人表示,周某菲获得银行授权,在银行营业时间、营业场所为受害人推荐并办理理财产品申购。同时,受害人认同自己确将身份证、银行卡等交予周某菲,但表示是“基于银行对周某菲职务行为的认可”。
对于密码泄露行为,受害者并不认同是自己疏忽所致,而是“银行更应保障受害人的交易环境安全,应保证无论是银行系统还是工作人员,均不会盗取受害人密码。”
对于柜面转账,受害者表示,银行未严格审核,也未对员工的违规操作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
4.银行主要主张理由
光大案中,银行认为,麦某贤出售虚假理财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银行并未收到客户资金,更没有授权麦某贤开展该项非法业务。
银行同时认为,客户存在明显过错。在本案中,客户实际签署的“理财合同”,理财产品投资回报率高达13%,投资回报率很高,有违基本常识;受害人是基于对高额回报的追求及对麦某贤个人的信任,而非基于对银行的信任。
此外,该协议漏洞百出,涉案资金是通过受害者输入密码转账给他人,在系统中显示的是转账往来。在转账后,受害者也收到了向他人转账的短信,受害者理应有所警觉。
招行案中,银行表示,从未授权客户经理实施转账行为,亦未授权其为客户办理非银行理财业务,因此周某菲受被害人委托办理的转账行为系周某菲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对于周某菲轻易将客户的资金转出,并且客户长期没有表达质疑的事实,银行认为,受害人主动将银行卡、证件交于他人操作,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他人违背受害者真实意愿办理的转账行为,和曲江池北路支行工作人员窃取受害者密码的行为。
此外,转账业务办理之后,银行均向其账户发送了动账提示短信,但受害人并未提出异议,也说明其知悉自己资金的去向。
5.法院判决主要依据
光大案中,法院基于麦某贤服务客户的历史,认为受害人出于对银行诚信经营的认知,有理由相信麦某贤的行为是代表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所为。
一方面,麦某贤工作职责包括了出售理财产品,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增加了其侵权的可能性与危险性;另一方面,被害人向他人账户支付案涉款项的行为,均在光大银行东风支行营业场所和麦某贤工作时间内完成。
此外,在麦某贤整个犯罪过程中,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内部管理不善、监控存在重大漏洞,导致麦某贤长期犯罪未被发现,造成大面积群众利益损害的严重后果。
招行案中,法院主张,客户创设理财产品不符合理财经理的职责和权限。周某菲向受害者提供所谓“理财产品”并不代表招行意志,明显超出其职责范围,属于个人行为,不构成代表招行雁塔支行的职务行为。
对于其中的关键节点,他人手持受害者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进行转账的行为,法院认为,受害人将身份证、涉案银行卡交给周某菲以及未妥善保管其账户密码是导致其银行卡、账户密码等转账条件同时被周某菲掌握的直接原因,其责任在受害者。招行雁塔支行对此无过错。
在受害者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银行系统漏洞导致密码被周某菲窃取的情况下,周某菲的行为应视为受李某委托办理转款业务的行为。
同时,法院根据多个公证、鉴定材料指出,受害人表示其无法发现理财账户的资金变动或者没有注意到相关信息并不客观,对这个辩词不予采信。
从判决书提供的材料可知,两案均为客户经理虚构理财产品,骗取受害者向个人账户转账。其中问题的焦点在于,银行是否要为监管不力负责,员工的行为是否可以代表银行呢?
两个案件,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我们可以看出两件案子的共同点:
都是合作多年的客户经理,充分信任;
都是基于虚构的或者违规的“理财产品”;
都是通过向个人转账的形式绕过银行;
都是客户事后收到了转账给个人账户的短信;
都是客户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对合同本身进行了确认;
都是起诉银行追偿损失。
根据文书,两案案情之间也隐约透漏出细微差别,一是客户是否对资金的真实用途知情,二是是基于什么原因同意了这样的“理财”,三是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的转账。这或许就是法院确认案件事实依据的关键。
光大案中,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受害人出于对银行诚信经营的认知,有理由相信麦某贤的行为是代表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所为”,而在招行案中,法院则认为,“客户创设理财产品显然不符合理财经理的职责和权限,周某菲向李某提供资金在银行外部循环利用的所谓‘理财产品’并不代表招行雁塔支行的意志,明显超出其职责范围,属于个人行为。”
按照招行案的解释,光大案中麦某贤的行为必然也不符合理财经理的职责和权限,尽管其伪造了光大银行的印章,是否就可以代表光大银行的意志呢?
招行判决文书的一个细节,似乎可以解释这一问题。这句话十分饶舌,摘录如下:

质言之,法院认为,受害人至少知道自己的资金投向了其他用途,“且接受了该种理财方式”。法院之所以如此认为,不仅是因为受害者在确实收到转账给他人短信后并未有所表示,甚至有部分转账是由受害者亲自操作的。

如受害者周某,经鉴定,招行四份《活期取现》电子版中客户签名处“周某”签名笔迹均与周某签名笔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周某随后即选择撤诉。
受害者李某也是如此,经鉴定,2013年6月7日转入周某甲账户的80万元系李某本人签名办理,法院也据此认为李某对该笔80万元款项的用途明知且有从其涉案账户向涉案的案外人转款的先例。
这样的结论,不由得让人联想起数年前频发的民间非法集资案件。在本案中,也存在类似可能,只不过,非法集资人换成了一名银行的客户经理。
而在光大案中,虽然光大银行也有指向该情况的辩词,认为“理财产品投资回报率很高,有违银行理财产品低收益、低风险的基本常识;受害人购买理财产品是基于对高额回报的追求及对麦某贤个人的信任,而非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但法院未予采纳。
光大案中,受害者在银行办理“理财”后,通过网银直接转账,并未将个人资料转交给客户经理从而被柜台转账,这样的事实,让法院有理由相信,是受害者基于对银行和理财产品的信任进行的操作。
或许能从受害人的年龄发现一些端倪。光大案中的受害人大多是老人,比如刘某,今年已87岁高龄。这样年龄的老人,很多并不懂网银操作,在购买理财时,经常需要客户经理的“帮助”,甚至其中出现代为输入各种信息的情况,也不足为奇。
尽管如此,在法院做出多次判决后,老人们的民事赔偿部分迟迟未执行到位。从时间线来看,从案发到本次判决,已经过去了整整五年时间,老人们已经不起折腾。据报道,其中有两位老人经不起打击,已经离世。
招行案如今也已经历数年。该案中出现了几个意外情况。一是,受害者之一杜某,二审上诉后,被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这或许对于受害者来讲,是个转机。
另外就是受害者周某,在得知资金受损后,周某等人在起诉招行同时,也向陕西银保监局进行投诉。陕西银保监局对此进行回复,表示周某某事件反映该行在员工行为管理、柜台业务风险防范、重要岗位轮岗、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等方面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基于此,该局进行了下发监管提示、约谈分行高管等监管措施,但并未做更进一步的处罚。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对四份涉案招行《活期取现》电子版中客户签名做了笔迹鉴定并鉴定出是周某本人签名后,周某选择对招行撤诉,并再次向陕西银保监局投诉招行。陕西银保监局给出了相同的答复,随后,周某起诉陕西银保监局,要求其承担履职不利的责任,这也就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就在八妹梳理完这两起案件之后,今日早晨,八妹又看到这样一条新闻:《惊呆!银行经理偷窥客户密码后撤单,转走1000多万…》,相关判决文书显示,又一大行客户经理金某,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将购买该行理财产品的多名客户资金不入账。他利用客户输入密码之机偷看客户密码,将客户已购买成功的理财产品撤单,并将客户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自己本人的银行卡中。其中1000万元被金某用来投资,赚取了数百万息差。
然而,到了2019年3月,因投向公司资金链断裂,金某血本无归,此时金某未归还客户资金共计1075万元。随后,金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最终,金某被判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获刑4年。
受害者是否起诉银行,八妹暂无法查到相关文书。但根据案情,受害者是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被金某利用,窃取密码,导致出现理财资金被金某挪用。本案中,银行将承担何种责任,需待后续进展。
参考资料:
裁判文书(2018)陕民终416号、(2019)陕民申1594号、(2019)陕01民终10745号、(2016)陕0113民初7546号、(2019)陕7102行初2675号、(2020)陕71行终760号、(2020)粤01民终2078号、(2020)粤01民终3966号、(2019)辽0102刑初1225号。
中国经营报:《危险的“VIP”:招行多位储户资金被悄悄转走》
金言:《存款不翼而飞 到底谁在说谎》
投资者报:《招行金葵花客户470万不翼而飞 追讨无门维权艰难》
中国基金报:《惊呆!银行经理偷窥客户密码后撤单,转走10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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